协会章程

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章程

(2020年4月15日修订)

第一章 总 则

第一条 本会名称: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互联网协会,简称新疆互联网协会,英文名称为Xinjiang Internet Society,缩写为XJIS。

第二条 本会的性质:是新疆互联网行业及与互联网相关的企事业单位、社会组织自愿结成的全区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是中国互联网协会和新疆科协的会员单位。

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: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,在马克思列宁主义、毛泽东思想、邓小平理论、“三个代表”重要思想、科学发展观、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引导下,遵守国家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,贯彻落实创新、协调、绿色、开放、共享的发展理念,推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体系建设,承担社会责任,建立自律机制,制定从业规范,协调会员关系,保障会员权益,依法加强网络空间治理,打造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,让互联网更好地造福我区各族人民。

第四条 本会的业务指导单位是新疆通信管理局、自治区科协;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是自治区民政厅。本会接受业务指导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
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点:新疆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黄河路191号。邮政编码:830000。

第二章 业务范围

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

(一)宣传贯彻党和政府有关互联网的方针、政策和法律、法规,发挥我区互联网企业及相关机构与政府部门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,向政府管理部门反映会员和行业的愿望及合理要求;

(二)发挥协会党组织的作用,指导互联网企业开展党建工作;

(三)制订并实施互联网行业规范和自律公约,充分发挥行业自律作用,保障国家信息安全、维护行业整体利益和用户利益;

(四)开展互联网行业的调查和信息搜集、整理、统计与分析工作,为我区互联网的发展战略、方针政策建言献策;

(五)组织行业调研,提供行业信息服务,鼓励技术研发,推动大众创新,助力行业整体发展;

(六)建立调解机制,协调解决行业纠纷,保障会员单位合法权益;

(七)建立和完善互联网从业人员准入机制,开展行业培训,建立健全人才引进及激励机制,为行业发展提供人才支撑;

(八)加强会员之间的交流与合作,促进民间交往和国际交流;

(九)利用网站、微信公众号等新媒体平台,普及互联网知识,开展行业交流;

(十)开展科技咨询服务、科技评价工作,承担项目评估、成果鉴定、政府委托和购买服务等工作;

(十一)承担符合本章程宗旨的其他工作。

第三章 会 员

第七条 本会实行会员制。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。
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
(一)拥护并承认本会章程;

(二)有加入本会的意愿;

(三)团体会员是经各级人民政府、民政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成立的与互联网行业相关的企业、科研、教育及学术团体;

(四)个人会员是在互联网领域有一定专长和贡献的中国公民。
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
(一) 提交入会申请书;

(二) 由本会组织工作委员会审查,报常务理事会批准;

(三) 由组织工作委员会发放会员证。
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
(一)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
(二)参加本会活动;

(三)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;

(四)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
(五)对本会会费收支情况提出质询的权利;
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
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义务:

(一)执行本会的决议;

(二)维护本会合法权益;

(三)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;

(四)按会员代表大会通过的标准缴纳会费;

(五)向本协会反映情况,提供有关资料;

(六)积极参与社会公益事业。

第十二条 本会会费标准

(一)理事长单位、副理事长单位会费标准15万元/年;

(二)常务理事单位会费标准2万元/年;

(三)理事单位会费标准1万元/年;

(四)一般团体会员会费标准2千元/年;

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无正当理由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,视为自动退会,本会将以书面形式取消该会员资格。

第十四条 会员单位违反行规行约,损害消费者利益和行业形象,或者会员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的,经常务理事会决定,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、同业制裁、除名等惩戒措施。造成严重后果的,本会将配合国家有关职能部门予以查处。

第四章  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、罢免

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为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:
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、监事、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;

(三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、财务报告;

(四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
第十六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
第十七条 本会每五年召开一次换届大会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,但延期换届最长不得超过一年。

第十八条 本会每年召开一次会员代表大会。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经1/5以上会员代表提议的,可临时召开会员代表大会。

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理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,理事人数不超过会员代表数的1/3。

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:
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
(二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
(三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
(四)决定会员的吸收、除名及奖罚;

(五)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、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;

(六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
(七)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
(八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
(九)决定其他重大事项。

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有效。

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。1/3以上理事提议召开理事会的,可以临时召开理事会会议,特殊情况的可以通讯方式召开。

第二十三条 本会设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