智能时代,网安护航
2026年9月14日—20日,第十三届国家网络安全宣传周在全国范围内统一举行。本届主题为“网络安全为人民,网络安全靠人民——智能时代 网安护航”。
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于2026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。这是该法自2017年施行以来的首次重大修改,标志着我国网络安全法治体系迈入“智能时代”新阶段。
下面,让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新修改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。
变化一:首次明确AI安全规范,为技术发展系上“安全带”
新版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条新增了关于“人工智能安全与发展”的专门条款。一方面,明确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、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与基础设施建设;另一方面,要求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,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,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。
新法修改内容▶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二十条 国家支持人工智能基础理论研究和算法等关键技术研发,推进训练数据资源、算力等基础设施建设,完善人工智能伦理规范,加强风险监测评估和安全监管,促进人工智能应用和健康发展。国家支持创新网络安全管理方式,运用人工智能等新技术,提升网络安全保护水平。
变化二:加强个人信息保护,泄露必须“及时告知”
新版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明确,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,应当遵守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同时,对网络运营者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划定了红线,即应当遵循合法、正当、必要的原则,公开规则,明示收集、使用信息的目的、方式和范围,并经被收集者同意;网络运营者不得收集与其提供的服务无关的个人信息,不得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。
新法修改内容▶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四十二条 网络运营者应当对其收集的用户信息严格保密,并建立健全用户信息保护制度。网络运营者处理个人信息,应当遵守本法和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》等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。
《网络安全法》第七十一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,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、处罚:(一)发布或者传输本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其他法律、行政法规禁止发布或者传输的信息的;(二)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三款、第四十三条至第四十五条规定,侵害个人信息权益的;(三)违反本法第三十九条规定,关键信息基础设施的运营者在境外存储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,或者向境外提供个人信息和重要数据的。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,窃取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获取、非法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个人信息,尚不构成犯罪的,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、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。
变化三:增设网络设备安全罚则,筑牢网络安全防线
新版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六十三条明确,对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、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行为,设置专门处罚,情节严重者可吊销营业执照。网络设备安全是保障网络空间稳定、有序、安全运行的基石,新法增设的专门处罚,让网络安全设备的生产者和销售者更加重视产品的安全性。
新法修改内容▶《网络安全法》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法第二十五条规定,销售或者提供未经安全认证、安全检测或者安全认证不合格、安全检测不符合要求的网络关键设备和网络安全专用产品的,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停止销售或者提供,给予警告,没收违法所得;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,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;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,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;情节严重的,并可以责令暂停相关业务、停业整顿、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。法律、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,依照其规定。